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全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全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全聲字第59號聲請人 臧秋萍 相對人 黃麗瓊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全字第948號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前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所有臺北市○○區○○段二小段10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巷○弄○號4樓,總面積73.42平方公尺,所有權全部)及坐落之基地即臺北市○○區○○段二小段551地號土地(面積193平方公尺,所有權應有部分八分之一)之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100年度全字第948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業據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是依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書記官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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