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緝字第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易緝字第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審易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494號、98年度偵緝字第14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
書記官林兆嘉通譯黃永先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丙○○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丙○○前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3年12月30日以93年度竹簡字第8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於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5年3月21日以95年度竹簡字第3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於95年10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另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6年7月12日以96年度竹北簡第2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97年2月1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丙○○仍不知悔改,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各於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徒手竊取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己○○、戊○○、丁○○、 謝茀薇 、甲○○等人所有或保管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財物,並將所竊得之金錢花用一空,其餘物品隨手丟棄。嗣經丁○○報警而於97年7月31日,通知到案而查獲;及由新竹市文化局提供監視錄影畫面,而為警於98年2月7日上午10時15分許,在新竹市○○路○段○○巷○號新竹市文化中心圖書館中查獲,查悉上情。
(三)案經丁○○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及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6號、第662號,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林兆嘉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林兆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竊取之財物│主文罪名及│││││││宣告刑│├──┼────┼──────┼───┼──────────┼─────┤│一│95年12月│新竹市○○路│己○○│新臺幣(下同)6,000│丙○○犯竊│││12日中午│2段15巷1號(││元至7,000元左右現金│盜罪,累犯│││12時許│新竹市文化局││、國民身分證、重型機│,處有期徒││││2樓圖書資訊││車駕照、汽車駕照、合│刑肆月,如││││課辦公室)││作金庫六合一卡、玉山│易科罰金,││││││銀行信用卡、國泰世華│以新臺幣壹││││││銀行信用卡、富邦銀行│仟元折算壹││││││信用卡、土地銀行三合│日。減為有││││││一卡各1張、其配偶之│期徒刑貳月││││││玉山銀行信用卡、新竹│,如易科罰││││││三信提款卡各1張、大│金,以新臺││││││遠百禮券1,000元左右│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97年4月│新竹市○○路│戊○○│8,600元左右現金、臺│丙○○犯竊│││27日上午│2段5號(新竹││北悠遊卡、7-11超商│盜罪,累犯│││11時6分│市文化中心地││I-CASH卡、海洋大學學│,處有期徒│││許│下一樓期刊室││生證、國家圖書館圖書│刑肆月,如││││)││證、圖書證影印卡各1│易科罰金,││││││張。│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三│97年6月│新竹縣竹北市│丁○○│4,000元現金、汽車駕│丙○○犯竊│││13日下午│縣政九路146││照、機車駕照、全民健│盜罪,累犯│││3時25分│號(新竹縣文││康保險卡、郵局提款卡│,處有期徒│││許│化中心圖書館││、農會提款卡、彰化銀│刑肆月,如││││3樓)││行提款卡、學生證、普│易科罰金,││││││通重型機車行照各1張│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四│97年6月│新竹市○○路│謝茀薇│100元現金、郵局提款│丙○○犯竊│││24日上午│2段5號(新竹││卡、新光銀行提款卡、│盜罪,累犯│││11時40分│市文化中心一││國泰世華銀行提款卡、│,處有期徒│││許│樓開架閱覽室││國民身分證、重型機車│刑肆月,如││││)││駕照、輔仁大學學生證│易科罰金,││││││、其姊 謝辛芝 之機車行│以新臺幣壹││││││照(車牌號碼0000000│仟元折算壹││││││號)各1張。│日。│├──┼────┼──────┼───┼──────────┼─────┤│五│97年7月1│新竹市○○路│甲○○│7,000元左右現金、全│丙○○犯竊│││日上午10│389號(新竹││民健康保險卡、國民身│盜罪,累犯│││時30分許│市香山圖書館││分證、一信總社提款卡│,處有期徒││││2樓)││各1張、數量不詳之│刑肆月,如││││││SOGO禮券。│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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