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01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下同)95年5月1日與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農民銀行)合併,聲請人為合併後之存續公司,依法概括承受中國農民銀行相關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合先敘明。相對人於92年10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中國農民銀行所負之債務,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92年9月26日至122年9月25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2年10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下列款項:(1)借款2,000,00
0元,借款期限自92年10月3日起至107年10月3日止,利息自92年10月3日起至民國107年10月3日止按月付息,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75%機動調整,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成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8年4月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360,832元及違約金;(2)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自92年10月3日起至107年10月3日止,利息自92年10月3日起至94年10月3日止按月付息,依本行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0.95%浮動計息,自94年10月
3日起至107年10月3日止依本行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
2.2%浮動計息(目前為年息3.31%),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成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8年4月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360,832元及違約金。上開兩筆借款履經催討均未清償,依中國農民銀行個人購屋貸款契約第9條約定,債務人在借款期間內未按期攤還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全部到期,即喪失借款攤還期限利益,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經濟部經授商字第09501072190號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貸款契約書、東竹東分行逾期放款催收紀錄表(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9月4日新院雲民碩98司拍301字第18819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98年9月7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林淑瑜┌───────────────────────────────────────────────────────────────────┐│98年度司拍字第301號不動產附表│├─┬───────────────────────┬───┬───────┬─────────┬───────────────────┤│編│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新竹縣│北埔鄉│水磜子│麻布樹│144-11│建│13.00│全部│乙○○所有│││││段│排│││││││││││││││││├─┼───┼────┼───┼───┼──────┼───┼───────┼─────────┼───────────────────┤│2│新竹縣│北埔鄉│水磜子│麻布樹│146-13│建│80.00│全部│乙○○所有│││││段│排│││││││││││││││││└─┴───┴────┴───┴───┴──────┴───┴───────┴─────────┴───────────────────┘┌─┬──┬─────┬─────┬──────┬───────────────────────┬───┬───────────────┐││││││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建│││建築式樣├────┬──────┬───────────┤權利│││││││主要建築材料│一層│46.30│││││││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及房屋層├────┼──────┼───────────┤│備考││號│號││││二層│43.86││範圍│││││││├────┼──────┼───────────┤││││││││騎樓│17.40││││├─┼──┼─────┼─────┼──────┼────┼──────┼───────────┼───┼───────────────┤│1│13│新竹縣北埔│新竹縣北埔│二層樓│地下層│63.70││全部│乙○○所有│○○○鄉○○○段│鄉麻布樹排│加強磚造├────┼──────┼───────────┤│││││麻布樹排小│17之16號││合計│171.26│││││││段│││││││││││地號144-11│││││││││││及│││││││││││地號1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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