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0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下同)92年6月26日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下稱世華銀行)合併,聲請人為合併後之存續公司,依法概括承受世華銀行相關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合先敘明。相對人於89年6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世華銀行所負之債務,設定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89年6月1日至119年5月31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0年11月12日向聲請人分別借用1,800,000元及200,000元,借款期限自90年11月12日起至108年11月12日止,每月1期,以年金法計算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按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率0.625%計算(目前年利率為7.31%),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成計付違約金;又相對人復於94年10月4日向聲請人借用160,000元,借款期限自94年10月17日起至99年10月17日止,利息自92年10月3日起至94年10月3日止按月付息,利率及利息之計付方式如契約所載,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成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8年7月12日、98年6月12日、98年7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422,699元及違約金,上開3筆借款履經催討均未清償,依房屋貸款契約書第9條及第10條約定,債務人在借款期間內未按期攤還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全部到期,即喪失借款攤還期限利益,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財政部台財融(二)字第0920028794號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房屋貸款契約書、增補契約書、授信約定書、保證書、簡易通訊貸款申請書、帳戶資料、催收記錄(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9月8日新院雲民碩98司拍303字第19051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98年9月9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林淑瑜┌───────────────────────────────────────────────────────────────────┐│98年度司拍字第301號不動產附表│├─┬───────────────────────┬───┬───────┬─────────┬───────────────────┤│編│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新竹縣│竹北市│豆子埔││512-1│建│1,065.00│10000之193│乙○○所有│││││││││││││││││││││││└─┴───┴────┴───┴───┴──────┴───┴───────┴─────────┴───────────────────┘┌─┬──┬─────┬─────┬──────┬───────────────────────┬───┬───────────────┐││││││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建│││建築式樣├────┬──────┬───────────┤權利│││││││主要建築材料│四層│63.43│││││││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及房屋層├────┼──────┼───────────┤│備考││號│號│││││││範圍│││││││├────┼──────┼───────────┤│││││││││││││├─┼──┼─────┼─────┼──────┼────┼──────┼───────────┼───┼───────────────┤│1│3476│新竹縣竹北│新竹縣竹北│六層樓│合計│63.43││全部│乙○○所有││││市○○○段│市○○○路│鋼筋混凝土造├────┼──────┼───────────┤│││││地號512-1│50巷8號4││附屬建物│陽台││││││││樓││用途│3.30│││││││││││││││││││││││││││││││││││││├─┴──┴─────┴─────┴──────┴────┴──────┴───────────┴───┴───────────────┤│共有部分:建號3508,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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