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4號原告大道慈悲濟世黨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原告與被告被告苗栗縣選舉委員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億陸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捌拾玖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
就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