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抗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抗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02號再抗告人大道慈悲濟世黨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選舉委員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8日所為裁定,再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據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於103年4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提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詎再抗告人於103年5月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補正,其再抗告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曾謀貴法官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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