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15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八年度繼字第四八一號拋棄繼承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魯火忠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承人業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在案(98年度繼字第481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6年度促字第10909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影本、本院102年7月2日苗院國家字第018783號函文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