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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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國字第3號上訴人興燁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建燁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因101年度重國字第3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陳建燁、興燁建設有限公司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2,921,412元、20,669,818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45,010元、290,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心怡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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