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小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小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小字第300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告 曾健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已於民國101年4月10日遷至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2樓,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且綜觀原告起訴狀所載事實及理由中,並未釋明本院具有管轄權之事由,則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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