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9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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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994號聲請人
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4、5所載。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於減得之刑後,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以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合於減刑條件,向本院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惟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且受宣告有期徒刑9年確定,此有該案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係「受有期徒刑宣告逾1年6月」且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所定不得減刑之罪名,乃經排除適用同條例予以減刑之例外,並無同條例之適用。聲請人就此部分向本院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聲請意旨又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前所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22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即附表編號1);復因同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6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即附表編號2);又因同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00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即附表編號4、5)。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於減得之刑後,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壹│貳│參│├───────┼───────────┼───────────┼───────────┤│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玖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91年6月26日│91年5月間某日起至92年│94年2月1日││││2月10止││├───────┼───────────┼───────────┼───────────┤│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1年度偵字第12053號│93年度毒偵字第1385號│94年度偵字第296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實│案號│91年度易字第2219號│93年度訴字第697號│94年度上訴字第2810號││審││││││├───┼───────────┼───────────┼───────────┤││判決│93年6月18日│93年5月31日│94年10月2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91年度易字第2219號│93年度訴字第697號│95年度台上字第581號││││││││├───┼───────────┼───────────┼───────────┤││確定│92年10月21日│93年9月21日│95年2月8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得減刑││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參月│肆月又拾伍日│││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易服│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勞役折算標準││││└───────┴───────────┴───────────┴───────────┘┌───────┬───────────┬───────────┐│編號│肆│伍│├───────┼───────────┼───────────┤│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伍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94年1月中旬某日起至94│94年1月中旬某日起至94│││年2月1日止│年1月30日止│├───────┼───────────┼───────────┤│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關年度及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164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後│││││事├───┼───────────┼───────────┤│實│案號│94年度訴字第1002號│同左││審│││││├───┼───────────┼───────────┤││判決│94年6月27日│同左│││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定│││││判├───┼───────────┼───────────┤│決│案號│94年度訴字第1002號│同左│││││││├───┼───────────┼───────────┤││確定│94年8月12日│同左│││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同左││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陸月│貳月又拾伍日││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易服│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同左││勞役折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