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190號
原告 張家箖
訴訟代理人 張仕興
被告 朱紫彤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2號銀行法等案件(下稱「刑事本案」),經原告對其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被告呂思帆亦涉犯本案,並經原告請求其與被告朱紫彤等人共同負損害賠償責任。爰就被告呂思帆部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另關於原告對被告 魏鴻鈞 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其起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法官蔡羽玄
法官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欽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