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前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與金融機構協商而不成立(即前置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或已協商成立,惟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而毀諾之證明。
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證明文件。
四、是否有與本件相關繫屬於法院或於法院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並提出相關執行命令或公告文書。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