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153號原告首席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坤銘 訴訟代理人 莊涵雯 律師
黃昭仁 律師被告 李明順 訴訟代理人 李慶隆 律師
鄭洋一 律師複代理人 呂雅莘 律師
凃莉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十二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