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事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事聲字第105號抗告人 張淑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振盛 間因本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05號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又抗告人所提出之民事抗告狀,未具抗告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抗告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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