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4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4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487號債權人 林絹 債務人 黃雨霖 債務人 黃欽州 債務人 黃欽仁 債務人 黃阿菲 債務人 黃淑芬 兼特別代理 黃阿粧 人債務人黃阿粧債務人 張素月 債務人 張秀釵 債務人 洪智傑 債務人 洪俊仲 債務人 洪政良 債務人 張玉蘭王震陽 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惠美 即王震陽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惠姍 即王震陽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姿惠 即王震陽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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