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3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3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3779號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
、11法定代理人乙○○
、11代理人丙○○
樓之2樓之2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依所提本票影本記載受款人為寶華商業銀行或寶榮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則債權人為本件請求權人之理由為何?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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