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20號原告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統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統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97年司促字第10856號),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外,尚應補繳123,64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5月2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存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