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前二人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丙○○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將其等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乙○○、丙○○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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