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1623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網中心四股)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通電器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龍通電器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最新」變更登記表。
二、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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