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19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零玖佰零叁元,及其中玖萬玖仟壹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乙○○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與債權人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⒈本金債權:99,168元整。
⒉利息計算:
①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
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②繳款期限已計未收利息共1,735元整。
⒊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99,168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⒋帳務管理費用:0元整。
㈡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張錦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