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3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328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由銀行出具之支票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內容應詳細記載票據種類、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通知人、票據號碼、發票日期、金額)。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