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544號原告巨邦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雨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肆仟肆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項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6年2月間起,陸續向原告購買馬賽克、二丁掛、山型磚、拋光磚、高亮釉地磚及陽台磚等建材,貨款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174,427元。詎被告自收受貨物後,即避不見面且拒不清償所積欠之貨款1,174,427元。爰依民法第367條規定之買賣關係,訴請被告給付貨款,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174,42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請款單、工程合約書、報價單、材料訂購明細表、出貨單及統一發票為證,核屬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367條規定之買賣價金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1,174,427元及自起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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