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9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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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964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傅苡晴 (原名: 傅佩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於民國108年1月6日之申請書(貴公司提出門號申請書申請日與帳單所載不符)。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