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227號上訴人 楊添發 被上訴人 吳典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9萬26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麗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