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48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4820號

原告 葉茹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欣琪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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