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 竹東 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告 許書瑜
被告 林品廷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9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林哲瑜
法官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田宜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 竹東 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告 許書瑜
被告 林品廷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9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林哲瑜
法官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