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 竹東 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告 許書瑜

被告 林品廷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9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林哲瑜

法官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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