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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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4號原告甲○○被告乙○○
之1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9月14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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