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03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林鴻忠
之3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返還林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肆拾捌萬捌仟元〔760元(51林班地部分之鄰地公告現值)X7,800(平方公尺)+260元(52林班地部分之鄰地公告現值)X2,000(平方公尺)=6,4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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