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自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自字第155號自訴人甲○○上列自訴人因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瀆職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提起自訴。
理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且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然並未依前開規定委任律師行之,依前開規定,本件自訴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以資適法,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林庚棟法官張永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灥嵓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