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補字第39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5,200元(按即拆除水溝返還土地部分32,200元〈詳如附
表計算式〉、精神賠償100,000元及測量與訂界樁費用13,00
0元,共計14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文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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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 │土地依公告現值按原告請求部分計算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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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南縣○○鎮○○○段○○○○○號地號│1,400元×23㎡×=32,200元 │
│ │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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