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2514號債權人 楊政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志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債務人張志輝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系爭本票原本到院。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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