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0329號債權人 林清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雄市茄萣區農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之債務人為高雄市茄萣區農會,並未敘明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自有命債權人補正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8月2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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