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9年度東簡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9年度東簡字第145號
原   告  陳樹宏
訴訟代理人  陳義山
被   告  葉勝福
       張順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4號請求解除契約事件終結確定前,
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60
萬元,而被告請求解除兩造間租賃契約現由本院109年度訴
字第74號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審理中,是原告對被告有無租金
請求權存在、其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若干,涉及另案爭
執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原告所為請求有無理由之先
決問題。為避免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租金之訴與另案被告請求
解除契約訴訟間關於租賃契約是否解除認定歧異,並兼顧訴
訟經濟,且可以利用另案調查結果,並以其裁判結果,作為
認定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租金有無理由之依據。因認本件應以
前揭另案訴訟爭執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有在另案訴
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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