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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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投票結果無效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70號原告 游靜惠 原告 蕭嫣嫣 原告 陳國璋 原告 許志楧 原告 周亞謙 前列游靜惠、蕭嫣嫣、陳國璋、許志楧、周亞謙共同被告國立清華大學法定代理人 賀陳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投票結果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我國現行法律之規定,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係採二元訴訟制度,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由普通法院審理;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則由行政法院審判之(司法院釋字第466號解釋文參照)。次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當事人就普通法院無審判權之公法爭議事件,誤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依上開說明,自應依職權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國立清華大學於民國一0六年三月十五日校長續任投票之結果,有無效或應予撤銷之原因,並起訴聲明請求確認該次之投票結果無效或應予撤銷,核屬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自應提起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審判之,普通法院並無審理之權限。玆原告向無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