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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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2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進成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執字第1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進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進成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聲請書誤載為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以裁定定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同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規定。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易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最後判決之事實審法院方得依執行檢察官之聲請,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又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蓋在全部之應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46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虎簡字第214號判處拘役55日,並於民國104年1月5日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79號判處拘役40日,並於104年5月19日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
主文所示。至形式上已執行部分,應由檢察官於執行時予以折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附表:受刑人吳進成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5日│拘役40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103年11月2日│103年10月26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3年度速偵字第251號│104年度偵字第13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虎簡字第214號│104年度易字第79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18日│104年4月22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虎簡字第214號│104年度易字第79號││決├────┼──────────────┼──────────────┤││確定日期│104年1月5日│104年5月19日│├────┴────┼──────────────┼──────────────┤│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52號│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358號│││(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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