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四六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其遲至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朱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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