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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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22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莊鎵祺

選任辯護人江大寧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案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4年3月13日宣判,惟該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孟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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