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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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22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莊鎵祺
選任辯護人江大寧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案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4年3月13日宣判,惟該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孟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