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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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2號
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務人 簡敬原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764元,及其中13,964元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計算以18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