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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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66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董美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8,2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董美月於107年03月2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56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561元
董美月
自民國114年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134358元
自民國113年1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5.55
003
新臺幣357303元
自民國113年4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5.42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34358元
董美月
自民國113年1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3
新臺幣357303元
自民國113年5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