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13號債權人 黃郁琳 債務人 郭千好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