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福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朝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傅士熒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萬1,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