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福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朝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傅士熒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萬1,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依玲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