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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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86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 朱雨薇
一、債務人朱雨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7,109元,及其中新臺幣83,487元部分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2,027元,及其中新臺幣21,233元部分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即正卡持卡人朱雨薇及附卡持卡人黃薰平於110年11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附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另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正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附卡持卡人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朱雨薇及黃薰平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104720元(其中正卡消費83,487元、附卡消費21,233元,但於113年11月27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109136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