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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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皮屋指定辯護人鞠金蕾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並由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惟本院對此聲請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3款所定不得為協商判決之情形,而業已裁定駁回之;又本件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第455條之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靜雯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