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㈠對造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㈡對於本件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