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778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許世稜
陳奕均 被告 王小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王唯怡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詹雅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