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256號債權人 葉宗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温諭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補正車號00-0000之車輛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