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4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臺灣雅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美香被告 蘇裕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7年度聲沒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雅聞芬多精透明皂陸箱,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台灣雅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蘇裕智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4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雅聞芬多精透明皂6箱(106年度保管字第1473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犯罪所生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或第23條第1項禁止規定之一者,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定有明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業於105年11月9日修正,且該條例第27條亦有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之規定,該條項於刑法沒收部分修正後仍有適用,且為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併予敘明)。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蘇裕智係臺灣雅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前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同條例第27條第1項之未領有工廠登記證而製造化粧品罪,而被告台灣雅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依同條例第27條第4項規定處罰,前經雲林地檢署於106年8月21日以106年度偵字第244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分署(下稱臺南高分檢)檢察長於106年9月4日以106年度上職議字第4035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在案,嗣於107年9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南高分檢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而扣案之雅聞芬多精透明皂6箱(詳如106年度保管字第1473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等本件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之罪之妨害衛生之物品,自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聲請人雖誤引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作為沒收依據,仍無礙本件聲請,應由本院逕予更正為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思穎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