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5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5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571號原告 鄭霆瑋 被告于 日騰 (已歿)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4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于日騰 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246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鄭霆瑋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莊書雯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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