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9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胡培淵.選任辯護人劉大正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8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98年9月21日繫屬本院,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第302條妨害自由犯罪嫌疑重大,另前有多次恐嚇危害安全犯行,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於同日對被告裁定羈押。茲本院以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8年1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蕙芳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乃甄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