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緝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緝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緝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交保證金額新台幣貳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以其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
二、茲本件已審理終結,且已於98年12月10日判決在案,本院認被告甲○○得以具保方式以代羈押,藉資保全爾後審判及執行之順利進行,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張詠惠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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